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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执勤方面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发布时间: 2023-05-15 21:05:03

执法执勤方面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执法执勤方面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法律分析】
执法执勤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执勤人员群众意识和公正执法意识淡薄、态度冷淡;处罚不按法规执行,比较随意,没有法律意识,对于违法行为,对亲友处罚较轻,甚至不予处罚,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这些问题的整改措施有提高执法执勤人员的执法素质,加强法治教育。通过各种手段各种形式,开展培训,提高思想认识。执法问题严重的话,依然按照行政处罚法或刑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民警规范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思想麻痹,战前准备不足

接警后,民警应当在初步了解、核实现场情况的基础上,迅速做出分析判断,备足警力,带齐装备,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但是,实战中少数民警思想麻痹,轻敌思想严重,不带或者少带武器装备,为安全处置埋下隐患,甚至付出血的代价。

处置治安类警情不带或者少带装备:殴打他人、打架斗殴、酒后滋事及其它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警情常见常发,行为人多为青壮年,具有暴力倾向明显,易冲动,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特点,现场处置中稍有不慎,常易出现抗拒、阻碍民警执法,甚至暴力袭警的行为。

民警处置此类警情,本应提高警惕,备足警力,带齐装备,采取得力措施及时有效处置,但在实战中,常有个别民警以单警装备笨重、携带后行动不便为借口,不带或者少带装备,为安全有效处置留下隐患。

处置刑事类警情不带武器:扒窃、故意伤害、抢劫、抢夺和街头诈骗等刑事类警情最为现场处置中常见,行为人主要为青壮年,其中青少年居多。与治安类警情相比较,此类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更深,人身危险性更大,遇到民警抓捕,总是想方设法逃跑;一旦遇阻,一般都会暴力抗拒,如果处置民警准备不足,必然陷于被动,甚至流血牺牲。

可是,实战处置中,总有少数民警由于对使用武器相关规定不熟悉,把握不准武器使用的对象和时机,导致不敢或者不愿携带武器进行现场处置。“山东泰安袭警案”就是其中的代表。

2、心理素质差,临阵慌乱

民警现场处置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是执行和维护法律的人民警察与各种违反或者对抗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人之间所进行的武力搏斗或者武装冲突。

这种激烈对抗不仅对民警的单警战斗技能、民警之间的协同配合提出很高要求,更对民警的抗压能力带来严峻考验。实战当中,确有少数民警在这种生死对抗之中过度紧张,行为失措,平时练就的对抗技能却使不出来,更别提配合战友协同作战。

3、安全意识不强,不讲协同而蛮干、硬干

安全意识是现场处置的重要保障,应当贯穿于执法战斗全程。实战中强调安全意识,就是要求民警在现场处置中首先考虑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不能为了抓捕某个缉捕对象而弃群众生命财产于不顾,蛮干、硬干,使战斗伤及无辜或者造成财产重大损失。

更不能如“上海绊摔抱小孩妇女案”那样以伤及群众安全为代价换取战斗胜利的方法进行现场处置工作。实战中强调安全意识,还要求注意保护民警自身安全。

民警应当明确敢打敢拼绝不是不讲战术,不讲协同配合,不顾自身安全的盲目硬拼、硬打,使我方受到重大伤亡。“河南洛阳袭警案”中,四名警务人员围捕一名持刀袭警歹徒,由于各自为战,在一名警员勇敢扑上,勒住歹徒脖子准备将其摔倒之际,被凶犯连刺数刀,当场牺牲。

4、处置言行不规范,激化矛盾

公安部强调,民警在现场执法中应当规范公正文明理性执法,使用法言法语,不说与执法无关的话,更不得使用侮辱性、歧视性语言,防止因言语不当引发冲突,激化矛盾。

但是,少数民警无视规定,在治安类现场执法中以居高临下的态度,用训斥性甚至是歧视性语言指责当事人,引起反感,造成对立情绪,激化矛盾;当执法对象无理狡辩、不配合执法或者口出脏言时,不能控制情绪,与当事人对骂,甚至采取不当措施控制当事人,非理性执法。

5、定性不准,程序不当,错用处置措施

现场处置中,民警面对的警情并不像文字概括得那样泾渭分明,很多警情是似是而非,甚至是相互交织的,这就为民警定性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置带来极大挑战。如果民警没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敏锐的反应,以及丰富的实战经验,很难在现场作出准确判断,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如“河南临颍处置医闹案”,患方家属因家中幼儿在县医院医治无效死亡,聚集亲友近十人在医院大门口张贴标语,手举死者照片,围坐一起哭喊吵闹。

辖区派出所接警后由一副所长带队及时赶到现场处置,在三番五次劝解不听、喷辣椒水驱散无效的情况下,该副所长拔出配枪朝天鸣枪警告,后将闹事者带到派出所进行处理。此案明显出现定性不准、程序不当、处置不妥的问题。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的性质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伤亡事故,保障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以及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交通警察履行前述职务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置标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试行)》等规定,为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和警用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各地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科技研究,推动在道路通行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中应用先进的安全防护技术、手段和装备设施。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教育培训,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至少每季度、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至少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防护实战训练,重点讲授和训练风险评估意识、安全防护技能、人员协同配合、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帮助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增强安全防护意识,提升安全防护技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对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执勤执法伤亡事故多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重点指导、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安全防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工、督察、法制、秩序管理、事故处理等部门应当密切协作,加强对落实安全防护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服,佩带多功能腰带、对讲机、执法记录仪、催泪喷射器、警棍、手铐,根据需要携带警绳、约束带等装备,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还应当佩带挂肩警示灯、发光指挥棒、强光手电等主动发光装备。执行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防割)手套、防弹头盔、警械武器等装备。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交通警察履行前款职务时应当穿着反光服,佩带多功能腰带、对讲机、执勤记录仪等装备和必要的防护装备,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还应当佩带挂肩警示灯、发光指挥棒、强光手电等主动发光装备。
第七条 警用巡逻车应当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装备的数量根据辖区道路交通状况和执勤执法实际需要确定。执行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阻车器、防暴盾牌等装备。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配备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作业设备、车辆闯入报警设备和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以及急救包、牵引绳、简易破拆工具等救援及其他必要装备。处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时,参与处置的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携带和使用防化、防毒装备。
驾驶交通巡逻执法摩托车应当穿着、佩戴统一制式的骑行服、头盔、手套、靴子等骑行装备,配备警戒带、停车示意牌、便携式锥筒、发光指挥棒、急救包等装备。
第八条 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在执行任务前和任务结束后应当检查佩(携)带装备、使用车辆及车载装备,确保装备和车辆齐全良好,发现损坏或者因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装备的登记、检查、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驾驶警用车辆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安全、文明驾驶。
第十条 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循安全原则,进行形势评估,并按照本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装备设施。撤除安全防护装备设施时,应当按照由近及远原则,根据所处道路位置,先撤除警戒区下游,再依次撤除警戒区中游、上游及预警区的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装备设施。特殊情形下,可以暂时中断交通,快速设置、撤除安全防护装备设施后及时恢复通行。
第十一条 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结合执法需求和地方实际安排警力,明确职责任务,并确定专人负责现场安全警戒。
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加强团队协作和分工配合,使用执法(执勤)记录仪对安全防护装备佩(携)带、使用和现场安全防护设置等情况进行记录。

电视剧警察的戏怎么审核

要重点审查作品中宪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内容表述是否准确;跟踪、窃听、网侦等公安侦查手段是否泄密;巡逻、抓捕、审讯等公安执法执勤情节是否规范;警容风纪、法言法语、警用枪支车辆使用和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场所标识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安工作实际;是否存在渲染暴力色情、过多过细展示犯罪过程等情况,确保公安工作秘密不泄露,维护民警良好形象,对因审查把关不严而导致影视作品播出后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所有涉及公安题材的电影、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都要有利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防范意识,有利于鼓舞士气、激励公安队伍的斗志,树立公安队伍的良好形象,有利于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

警务人员在执法执勤时危险识别安全要素包括什么?

警察防身三宝,枪戒备、安全距离、掩护物利用。
执法安全五要素是,戒备、距离、掩体、位置和沟通。
安全五要素的具体内涵
1.距离要掌握在自己的手里;
2.戒备要由内而发;
3.位置要根据现场情况来决定;
4.掩体要相对;
5.沟通要及时准确。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原则
1.先怀疑
这是对“危险加一原则”(详见《规程》第五、九条)的延伸;通俗地讲,就是要求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保持高度的清醒和戒备,以免因“想当然”的误判,造成一系列不利后果。
警察在到达执法现场之前,对接警信息、现场地形、执法对象的人数、身份、现场气氛、暴力冲突程度、可能出现的凶器乃至天气路况等等情况,都要打一个问号,结合自身的经验,通过理性的分析,尽量先期做好处置准备;
到达现场之后,马上对执法现场的形势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自身能力或现场警力能否应对之),以便做到心中有数。
对可能发生的争吵等情形,要做好徒手制服的准备;如遇持械者,必须要在有武器戒备的情况下方可接近之(《规程》明确要求“提高武力控制级别”)。
2.先戒备
警察到达执法现场后,在接近执法对象之前,必须根据“武力升级”原则,至少提高一个级别的武力等级,做好相关的防御准备(参见《规程》十四条,《警察法》第二条、第三条);
切记要在准备好相对应的防护装备情况下再从容介入执法现场;切勿在冲突发生之后再着手准备装备和器械。

检查站如何严密安全防范,规范执法执勤,最大限度方便群众,统筹安排部署日常勤

一、增强民警自我保护和危险意识。由于一些公民法制意识淡薄、执法环境恶化、民警执法权威不强、少数人怨气怒气躁气增多,使得民警在执法过程受到伤害的危险进一步增加。因此,每个民警尤其是一线执法执勤民警,必须清醒认识当前的执法环境、必须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接处警、执法办案乃至调处纠纷、救助群众过程中,都要保持强烈的危险意识,始终严密注视所面对对象的行为动态。
二、规范执勤执法,强化民警现场安全防范。民警在执勤执法时,必须认真做好现场的自我安全防护工作,在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后再进行执勤执法活动。即必须做到六个合理:合理设定执勤点,合理使用安全防护器具,合理停放警车,合理运用执法技巧,合理处置突发事件,合理使用取证设备。
三、适时开展防护技能培训。民警的主观能动性是搞好安全防护的决定因素,除通过教育引导不断强化民警安全防护观念外,积极培训单警装备使用、事故现场站位、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方法、车辆查控安全技巧,暴雨、夜间等恶劣条件下执勤执法操作方法等提高民警的安全防护能力,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执勤装备作用的发挥到位。在课堂理论讲解的基础上,通过模拟路面执法、夜查、事故处理现场,贴近实战演练警车的安全停放、警示标志正确使用、车辆及违法人员查控等内容,使民警对执勤执法各个环节的安全操作规范和要求有更直观的了解和掌握。
四、落实从优待警措施,确保交通民警身心健康。当前警力匮乏的现状暂时还很难得到根本改善,因此对一线民警的优待善待是整合警力资源、保障民警健康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公安警务保障机制,将从优待警工作做细、做扎实、做到位。
五、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增强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通过各种手段,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使驾驶员树立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形成安全文明驾驶的习惯。民警在路面执勤执法中要把宣传工作带上路,在对违法驾驶人进行处罚时进行交通法规宣传,要指出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从而在思想上引起重视。还要以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为载体,扩大交通安全宣传面和影响力,让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时刻萦绕在广大群众的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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