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购买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药品及用品,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所以其进项允许抵扣。
但是企业购入的以“防暑降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其他物品,属于“职工集体福利”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