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2、提供劳务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应按以下规定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与完成分别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程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法确认收入。完工程度和工作量法也称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提供劳务的完工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3、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收入实现: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