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是需要做为视同销售处理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另外《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赠送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