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房地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有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否则编制完成后不予批准。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筹建。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报行政机关审批前,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院对拟建项目进行研究并作出报告,附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落实充足的开发资金。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部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房地产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分为六个阶段:1)选址定点;2)审查总平面图,确定规划设计条件;3)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4)规划施工图审查;5)施工申请;6)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和定点阶段。在这一阶段,一般处理以下事项:
1.计委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
2.国土资源局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模式。
3、建委对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的意见书。
4.环保局办理生产项目的环保意见书(表)。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项目相关专业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总体规划审查和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这一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人防办对人防工程建筑布局进行审查。
2.国土局办理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审查建设项目相关学科的内容和范围。
4.规划部门审查总平面图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这一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规划部门审查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
2、公安消防队审查消防设计初步设计。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核。
4.人防办审查人防初步设计。
5.国土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
7.项目建设委员会应签发初步设计批准书,并审查执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
8.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审查,并根据业主单位意见出具技术审查委托通知书。
9.建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出具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文件。
四、规划施工图审查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公安消防队消防设计审查。
2.人防办对人防设施进行审查。
3.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审查相关专业的内容和范围。
4.规划部门应当对规划设计变更部分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补充审批,在建设单位缴纳相关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施工阶段,这一阶段要处理好以下一般事项:
1、建设单位办理施工登记。
2.项目业主承包工程,确定施工队伍。一类项目通过招标确定,非招标项目直接发包。
3.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审查项目开工条件,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
不及物动词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一般处理以下事项:
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复印件)和资料:
1.下列文件:
(一)已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根据商品房预售情况,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建设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工程建设合同;
4.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说明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后的物业管理等。,并应附有商品房预售的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
七、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和审查。
2、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进行核查和验收。
3.规划部门、市政部门、水利局、环保局、文化局、卫生局、公安消防队、园林局等部门认为需要参加验收的,验收的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划部门根据上述部门的验收情况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4.建委综合审查各部门验收和审查意见,对符合审核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出具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退回并限期整改。
第三部分是房地产项目所有权的初始登记阶段。
1.房管局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产权证)登记。
2.发包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7)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八)房屋测绘成果;
(九)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