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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22-11-27 09:51:02
[导语]小编从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获悉,《天津体育学院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规定》已经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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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保障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招生政策、法规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简介

1、 校名:天津体育学院

2、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3、 学历:博士、硕士、本科

4、 学校代码:10071

5、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团博新城西区东海道16号

6、 学校概况

天津体育学院成立于1958年,经过63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以体育为主体,协调相关学科发展的办学特色和优势。构建了从本科教育到研究生、博士教育的完整办学体系,以及覆盖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留学生教育的开放式办学模式,成为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现代体育大学。

2017年11月,学校健康产业园新校区正式启用,办学硬件条件在国内同类高校中排名第一。现有教职工542人,正高级职称教师49人,副高级职称教师89人;专任教师中,博士86人,硕士170人。入选优秀教学团队1支,天津市教学团队13支。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4人,国家级教学1人,天津市教学8人,其他省部级人才17人。现有在职博士生导师36人,硕士生导师193人。

目前,该校拥有本科专业18个,涉及教育、管理、文学、艺术、理学、医学6个学科。学校于1979年开始招收研究生,1986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13年通过博士学位授权单位验收,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体育一级学科被批准为“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在2017年第四轮国家学科评估中,我校体育一级学科获A级。体育教育、体育训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体育康复等被认定为一级本科专业建设用地,舞蹈、特殊教育、新闻等被认定为天津市一级本科专业建设用地。体育心理学被批准为天津市本科一级课程,15门课程被批准为天津市本科建设一级课程。

学校重视开放教育,不断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先后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意大利、韩国、日本、新加坡、波兰等20多所国外知名高校和体育院校建立了友好的校际关系,天津市高校坚持“一带一路”和中华文化走出去战略,建立了“天津市留学生武术文化体验基地”,提升了学校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计划,讨论决定重大招生事项,审查和监督招生工作;增加学生和校友代表名额,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招生委员会设有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天津市纪委驻天津体育学院纪检监察组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情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1年各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批准下发的具体专业和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示;各省、专业招生规模以省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在招生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执行情况,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经招生委员会批准,招生计划可在总计划中适当调整。保留计划数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主要用于生源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第七条按照规定,学生应当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学校按照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本科学费:文科学生每学年4400元;理工科外语专业每学年5400元;医学生每学年5800元;舞蹈班:每学年15000元;运动训练、武术、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生每人每学年8000元。住宿标准:1200元/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或学校下发的《2021年新生入学通知书》。上述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最终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四章入学条件

第八条按照教育部《关于2021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准入原则

第九条我校招生工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以及公司章程中公布的有关规定。根据考生意愿和考试成绩,实行“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开放原则开展录取工作。在录取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实行高考非平行志愿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优先录取的高校志愿录取原则,即:,第一批报考我校志愿的考生,按高校志愿填报顺序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第一志愿数低于招生计划时,第二志愿考生将被录取,以此类推。大学生志愿者没有年级差异。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高考平行志愿录取的,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

第十一条专业志愿录取的原则是分数优先,即根据投档结果由高分到低分排队,按照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顺序依次录取。如果考生的分数没有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也就是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以此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未被录取的,服从专业调整的,可转入未录取专业;不服从调整的,应当退出。专业志愿者没有年级差异。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报名按照《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报名考生有浙江省、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也应按照本章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录取原则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

1、 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高考改革试点省(市)按照各省(市)确定的相同排名规则招生。

2、 其他省(区、市)分数相同的,文史专业考虑英语、语文、数学成绩;理工科专业依次参照考生的英语、数学、语文成绩。条件不变的,优先考虑获得省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人选。

第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在1:1招生计划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来自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高考改革试点省(市)的考生,必须符合我校选课要求,录取按照2021年各省(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体育专业全国统一招生的原则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的考生中,按专业成绩选拔(天津考生按体育综合成绩(市级体育考试成绩)选拔)× 7.5+高考文化成绩)根据考生意愿,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是:文化成绩达到生源省最低控制分数线时,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专业课成绩通过原籍省(使用统一考试成绩的省)或我校考试(组织学校考试的省)的省级统一考试;在同一专业成绩中,按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如来源省有相关规定,我校将按照省招生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专业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分别招生的原则是:

1、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的有关文件和考生的实际情况,我校确定了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的最低控制线。

2、 持有一级运动员职称证书的考生,可在学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减30分;持有体育硕士职称证书的考生,可在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50分录取。

3、 在学校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文化分(百分制后)和体育特长分按3:7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计算出考生的录取综合分。具体公式:综合得分=(文化成就/6)× 30%+体育特别成就× 70%。

4、 我校根据生源情况,项目控制线考生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录取。学校优先招收一名志愿者。如果一个志愿没有完成,剩下的计划将调整为一个志愿,这是我校的重点发展项目(排球、棒球、柔道、田径等)。如果学校招生计划没有完成,第二志愿将被录取。

5、 乒乓球、羽毛球和网球按男女比例录取。

第十八条高考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高考中的所有加分及其分值不得用于不安排不同省份、不同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九条考生健康状况的检查和复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普通高校学生入学体检乙肝检测的通知,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学校公共外语课程全部采用英语,小语种考生应认真填写。

第二十一条经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向考生发出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采用特快专递方式寄送。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逾期不请假或请假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天津体育学院学生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在新生入学登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考试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登记为学生;应征入伍的新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复查中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在复查中判定为不合格,取消学籍。

第二十五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按照《天津体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经考核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体育学院全日制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应在毕业证书上注明“专科起点”。符合《天津体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有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家庭贫困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确定的专业(或专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要求和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使用办法,以各省公布为准(城市)。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天津体育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1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教务处(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顾问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的录取承诺。

第三十三条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查询

网站:www.tjus.edu.cn

电子邮件:zhb@tjus.edu.cn

电话:022-2301512023012606

电话:022-23012748

邮编:3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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